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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屈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30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屈某。因本案于2010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屈某伙同他人至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龙王沙1组43号二楼出租房,为实施盗窃采用撬锁的破坏性手段,非法进入被害人吴某的家中,并窃得吴某的天歌牌TGF612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5元)、两包软壳大红鹰香烟(价值人民币20元)和半包软壳利群香烟(价值人民币10元)。被告人屈某在逃离现场的途中被当场抓获,赃物已经全部归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记录、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说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以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撬门锁的方式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屈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屈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9日起至2010年8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潘 波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