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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临民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苏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1543号原告:苏某甲。被告:王某。原告苏某甲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俞高奇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苏某甲、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苏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9月初一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苏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并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王某答辩称,原告诉称的双方认识时间、登记结婚时间及生育女儿情况等某。但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7年9月初一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1月9日自愿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苏某乙,现随被告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有较好的婚姻基础,且生育一女,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综观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现状及离婚原因等情况分析,本院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可能。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苏某甲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代理审判员  俞高奇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