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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217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四川省万泰租赁有限公司诉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万泰租赁有限公司,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174号原告四川省万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天元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友兴,四川省万泰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义路,四川光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中路海棠湾。法定代表人王永辉,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万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万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万泰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万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668元,减半收取883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3834元,由原告四川省万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