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华丰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华丰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187号原告: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开发区联合区域东区1幢h401b室。法定代表人:汤一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云龙,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桢学,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天津华丰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延安东路100号联谊大厦304室。负责人:王东,该分公司总经理。被告:天津华丰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西河区马场道59号国贸中心a座1002室。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生,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燕萍,浙江海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丰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天津华丰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雪锋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晓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