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曹武杰与桑有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武杰,桑有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53号原告曹武杰,系义乌市永祥皮革商行业主,家住义乌市诚信一区42幢1-2号。委托代理人徐培泉,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桑有伍,经商,乌市苏溪镇人民南路10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武杰与被告桑有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武杰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武杰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武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元,由原告曹武杰负担。审判员 陈高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笑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