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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曹武杰与桑有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武杰,桑有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53号原告曹武杰,系义乌市永祥皮革商行业主,家住义乌市诚信一区42幢1-2号。委托代理人徐培泉,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桑有伍,经商,乌市苏溪镇人民南路10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武杰与被告桑有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武杰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武杰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武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元,由原告曹武杰负担。审判员  陈高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笑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