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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商某某与陈某某、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某,陈某某,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376号原告:商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两被告因下落不明,经公告传唤后两被告仍不应诉,且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无法查明。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王立森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