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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涡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蒋传贤与被执行人李克玉、虎振红租赁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传贤,李克玉,虎振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涡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蒋传贤,男,49岁,汉族,住亳州市。被执行人:李克玉,男,住涡阳县。被执行人:虎振红,男,住亳州市。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结案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蒋传贤与被执行人李克玉、虎振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理审判员 张会华审判员 张振领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