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永民执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焦某某雇主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永民执字第00118号申请人张某某,男,住咸阳市彩虹新区。被执行人焦某某,男,住永寿县渠子乡。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焦某某雇主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当即赔偿原告1万元,本案即审理终结,双方表示同意。二、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承担。申请人依据(2010)永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调解协议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左 峰审判 员长 孙昆鹏代理审判员 赵治国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军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