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二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富其诉被告西安市桃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其,西安市桃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二初字第324号原告王富其,男,1946年7月25日出生,住本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陈小今,陕西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桃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本市高新二路4号美欧大厦。法定代表人林兆丰,该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赵云、金雪娇,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富其诉被告西安市桃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富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富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宋宏凯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楚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