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溪商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某某、许某某为与被告阮甲、叶某某、江某某民间借贷纠与阮甲、叶某某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阮甲;叶某某;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温溪商初字第390号原告:许某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被告:阮甲。被告:叶某某。被告:江某某。原告许某某为与被告阮甲、叶某某、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许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甲、叶某某、江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许某某起诉称:被告阮甲、叶某某系夫妻关系。2009年5月12日,被告阮乙以经营缺资为由向原告许某某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3%,并出具由被告江某某作为保证人的借款协议一份及收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阮甲、叶某某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09年5月1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被告江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许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如下证据:1、协助查询户籍函(回执)、温岭市大溪镇流庆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证明被告阮甲、叶某某的身份情况。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江某某的身份情况。3、借款协议、收条各一份,证明被告阮甲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3%,并由被告江某某提供连带保证的事实。被告阮甲、叶某某、江某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递交证据。根据原告举证,经各方当事人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许某某提交的证据1、2,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对所要证明的对象具有证明力。被告阮甲、叶某某、江某某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后,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反驳证据,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本院予以认定。上述证据能够证明三被告的身份情况以及被告阮甲、叶某某系夫妻关系的事实。对证据3,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因借款协议上注明“本协议中丙方(即本案被告江某某)为保证人,在乙方(即本案被告阮甲)无法归还借款本金时,甲方(即本案原告许某某)向保证人追还借款本息”,按该约定应认定被告江某某的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故证据3能够证明被告阮甲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及约定月利率为3%的事实,但无法证明被告江某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被告江某某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阮甲、叶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阮甲因经营缺资,向原告许某某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3%,并约定了违约责任。被告阮甲出具借款协议及收条各一份。在借款协议中同时约定,如被告阮甲无法归还本金时,原告有权向被告江某某追偿借款本息。被告江某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确认。此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阮甲向原告许某某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及时归还借款本息。该借款发生在被告阮甲、叶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因此向二被告主张权利,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原告要求被告阮甲、叶某某偿还借款及按照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江某某作为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原、被告约定在被告阮甲无法归还借款本金时,由被告江某某偿还借款本息,以该约定应认定被告江某某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江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江某某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阮甲、叶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某某借款20000元并支付及自2009年5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阮甲、叶某某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江某某承担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阮甲、叶某某负担,被告江某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数额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长 林昂扬人民陪审员 鲍振东人民陪审员 应小青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