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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213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2135号原告苏某。委托代理人樊温博,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昌力,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受理原告苏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马 娆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