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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临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江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江某。委托代理人:程某某。委托代理人:何乙。被告:何某。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原告江某为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述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某起诉称:2002年原、被告在椒江认识,双方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江某,现随原告父母生活。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婚后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被告迷恋上网,经常晚上半夜三更才回家,有的时候出去玩两三天才回家,也不告诉原告去哪里玩。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10年4月,被告用刀将原告刺伤,原告心灰意冷,致使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诉请:一、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江某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三、夫妻共同财产:坐落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号前面××层房屋原、被告各人一半;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何某答辩称:临海市道塘里村4-47号房屋是被告父母所有,并不是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争吵事实,原告经常殴打被告,造成夫妻感情恶化。被告没有迷恋上网,也没有半夜才回家。被告同意离婚,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数额由法院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02年原、被告在椒江认识,双方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江某,现随原告父母生活。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4月19日原、被告又发生吵打。5月13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一致陈述及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均同意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无法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婚生儿子江某均随原告方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故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儿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依法应负担一定的抚养费,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每年支付一次至婚生儿子江某独立生活止。原告称有夫妻共同财产三间二层房屋,但未提供相关的产权证书,本院无法分割,原、被告对上述财产可另行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江某与被告何某离婚。二、婚生儿子江某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止,被告何某从2010年7月1日起每月支付给原告婚生儿子抚养费300元,在每年的6月1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2010年7月至12月的抚养费18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朱健政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