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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凌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深圳)有限公司,凌某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7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某某。上诉人新××(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凌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劳初字第3257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凌某某2008年2月放假12天,不存在周六加班。凌某某2007年12月、2008年1月的标准工资为1000元。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新××(深圳)有限公司与凌某某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受法律的调整和保护。关于周六加班工资问题。因新××(深圳)有限公司提供的《招工登记表》无凌某某签名确认,凌某某亦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工资表无法看出凌某某的工资构成包含了加班工资以及新××(深圳)有限公司计发加班工资的基数标准,故新××(深圳)有限公司诉称已足额甚至超过支付给凌某某相关加班工资,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考勤表,凌某某2007年12月、2008年1月、3至12月每周上班6天,周六加班8小时。2008年2月放假12天,不存在周六加班。凌某某2007年12月、2008年1月的标准工资为1000元。新××(深圳)有限公司未向凌某某支付周六加班工资,应向凌某某补足2007年12月、2008年1月、3至12月周六的加班工资5149.39元(1000元÷174小时×8小时×4天×2个月×200%+1200元÷174小时×8小时×4天×10个月×200%)。因考勤表有凌某某2008年清明节与2008年10月3日国庆节的考勤记录,故新××(深圳)有限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凌某某支付该两天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331元(1200元÷21.75天×2天×300%)。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新××(深圳)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员工有没有签劳动合同,履行的职责是否到位,新××(深圳)有限公司作为管理者存在管理上和监督上的责任。新××(深圳)有限公司不能证明没有签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凌某某,凌某某主张新××(深圳)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本院予以支持。新××(深圳)有限公司应向凌某某支付2008年2月至2009年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加付一倍的工资13867元。上诉人新××(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部分不当,本院予以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劳初字第3257号判决第二、三、四项;二、变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劳初字第3257号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新××(深圳)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凌某某支付2007年12月、2008年1月、3至12月周六的加班工资5149.39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新××(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王  晋  海代理审判员 汪    洪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俊松(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