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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镇经民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镇经民初字第1238号原告蒋某,女,1978年10月出生。被告张某,男,1975年5月出生。原告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8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0月相识恋爱,2002年9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取名蒋某某。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不长,婚后性格差异较大,未能建立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0月相识恋爱,2002年9月24日登记结婚。2003年12月26日,双方生有一子,取名蒋某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间产生隔阂。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由于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致夫妻不睦。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只要珍惜夫妻感情,关心体贴对方,彼此加强沟通交流,夫妻关系是能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蒋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茜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悦(附上诉须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