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吴环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与黄长根、潘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黄长根,潘莉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环民初字第19号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八里店社区纬二路玉兰苑71幢1-5号店铺。被告:黄长根。吴兴区龙泉街道田盛街279幢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5612011018。被告:潘莉英。吴兴区龙泉街道田盛街279幢201室。公民身份号码:××200424。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与被告黄长根、潘莉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荣良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