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商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志林与郑源寿、衢州市荷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林,郑源寿,衢州市荷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寿明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843号原告:徐志林,花巷2单元202室。委托代理人:徐耀山,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源寿,城区荷花西区1幢3单元301室。被告:衢州市荷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三衢路187号。法定代表人:郑源寿,该公司经理。被告:寿明水,城区中河沿18号。委托代理人:徐樟鲁,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林与被告郑源寿、衢州市荷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寿明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志林于2010年7月22日以在审理过程中与被告寿明水达成归还部分借款协议,其他被告暂无还款能力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源寿、衢州市荷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寿明水的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徐志林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350元,减半收取11175元,由原告徐志林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 成审 判 员 邓 建代理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海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