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三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王举兴、西安福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王举兴,西安福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67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本市南大街15号。负责人:崔滨洲,行长。委托代理人:常小琴,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飞,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举兴。被告:西安福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委托代理人:何莎莎,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被告王举兴和西安福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绍清审 判 员 吴养奇代理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