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丽莲商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丽霞与周燕、周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霞,周燕,周建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莲商初字第338号原告:徐丽霞,紫金新村2幢2单元2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3252119570618042x。被告:周燕,莲都区丽东新村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250119791118022x。被告:周建芬,莲都区丽青路4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丽霞与被告周燕、周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丽霞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丽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徐丽霞负担。审 判 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黄野松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颜冰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