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象民一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罗碧英与成兰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碧英,成兰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象民一初字第336号原告:罗碧英。委托代理人:刘宏钰。被告:成兰爱。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碧英诉被告成兰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碧英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碧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76元,退回原告277元。审 判 长 阳志斌代理审判员 钱 越人民陪审员 王永春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付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