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东商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华××司与金甲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司,金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东商初字第520号原告金华××司。法定代表人倪某某。委托代理人金乙。被告金甲。委托代理人叶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司诉被告金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金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金甲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黄杨梅村12组,且金华市金东区富亿建材经营部已在2008年9月10日注销,故被告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金甲住所地为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黄杨梅村12组。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金甲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金甲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祖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翁青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