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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其与陈其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陈其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862号原告王其,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东塍镇岩二村2-227号。被告陈其平,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干江镇上栈头村中沙海港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其与被告陈其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其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款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其撤回对被告陈其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王其负担。审 判 员  黄建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