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吴商初字第403-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苏州市鑫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市越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徐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鑫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市越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徐文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吴商初字第403-2号原告苏州市鑫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龙西路298号5楼。法定代表人吴福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坚,江苏吴中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越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镇溪翔路。法定代表人俞建明,董事长。被告徐文彬,男,196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鑫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越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徐文彬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鑫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30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剑良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