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商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与桐庐××春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桐庐××春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822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桐庐××春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街道××公寓××楼。法定代表人: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桐庐××春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已与被告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士忠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苏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