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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70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三××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郝某某追索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三××发展有限公司,郝某某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7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三××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郝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系被上诉人之夫。上诉人深圳市三××发展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郝某某追索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劳)初字第6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郝某某与深圳市三××发展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劳动权利义务依法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深圳市三××发展有限公司与郝某某所签劳动合同的第十条第三项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该条款内容应认定为无效,深圳市三××发展有限公司依据该合同条款要求郝某某赔偿人民币3000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深圳市三××发展有限公司诉请的直接经济损失5855元,因深圳市三××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教师计划课程安排表》及《教师实际课程安排表》无法证明深圳市三××发展有限公司因郝某某的辞职行为遭受了损失及损失的具体数额,深圳市三××发展有限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深圳市三××发展有限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深圳市三××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三××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  劲  峰审 判 员 张  永  彬代理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晓敏(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