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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一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心红与被告蒋计亨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心红,蒋计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727号原告:杨心红,女,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蒋计亨,男,1938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心红诉被告蒋计亨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心红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心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心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