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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陕西星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易车汇二手车置换信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星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易车汇二手车置换信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982号原告陕西星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半坡路中段五星村八组70号。法定代表人郭雨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振国,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利,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易车汇二手车置换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二路文理学院北围墙。法定代表人刘福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春,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星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易车汇二手车置换信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星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40元,本院减半收取520元。因原告已预交1040元,故本院退付原告520元。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千鹏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