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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义乌市康达彩印有限公司与何云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康达彩印有限公司,何云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045号原告义乌市康达彩印有限公司。喻宅村。法定代表人:喻康。委托代理人何小明。被告何云武,蔡家畈村上村4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康达彩印有限公司诉被告何云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康达彩印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康达彩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丽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