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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民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衢州市××人民医院、衢州市××人民医院因与被申请人王甲、徐某某与王甲、徐某某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衢州市××人民医院,王甲,徐某某,郑某某,王乙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民保字第33号申请人:衢州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被申请人:王甲。被申请人:徐某某。被申请人:郑某某。被申请人:王乙。法定代理人:郑某某申请人衢州市××人民医院因与被申请人王甲、徐某某、郑某某、王乙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甲、徐某某、郑某某、王乙在柯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42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衢州市××人民医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甲、徐某某、郑某某、王乙在柯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42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仁昌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