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刑一终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闭某新、黄某某诉被告人林某某、黎某某、高某、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闭某新,黄某某,林某某,黎某某,高某,郭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刑一终字第440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闭某新,男,系死者闭某杰之父。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女,系死者闭某杰之母。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林某某,女。原审被告人黎某某,男。原审被告人高某,男。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闭某新、黄某某诉被告人林某某、黎某某、高某、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6月11日作出(2010)深宝法刑自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闭某新、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林某某、黎某某、高某、郭某某的殴打行为与闭某杰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诉人闭某新、黄某某诉四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裁定:驳回自诉人闭某新、黄某某对被告人林某某、黎某某、高某、郭某某的起诉。宣判后,闭某新、黄某某不服,其及其代理人提出被上诉人黎某某、高某、郭某某对闭某杰多次进行追赶、殴打,殴打过程有众多证人证实,黎某某、高某、郭某某等人在派出所也供述了殴打的事实,故闭某杰的死亡是遭原审被告人殴打所致。请求二审法院公正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闭某新、黄某某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审被告人林某某、黎某某、高某、郭某某的行为与闭某杰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上诉人上诉称”闭某杰的死亡是遭原审被告人殴打所致”的意见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正 茂审判员 杨 爱 云审判员 周 祖 文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薇(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