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余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股××团股××司与中天××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股××团股××司,中天××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余民初字第804号原告:浙江××股××团股××司,×××室。法定代表人:诸某某。委托代理人:洪某某。被告:中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号法定代表人:楼某某。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天××楼。代表人:王某某。原告浙江××股××团股××司诉被告中天××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股××团股××司起诉称:2008年2月,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伊某国际a组团兰江某某配套地库桩基分包合同和伊某国际a组团围护桩分包合同,两被告将伊某国际a组团兰江某某配套地库桩基和伊某国际a组团围护桩工程分包给原告,合同价款暂定为600万元和1000万元。签约后,原告组织施工,承建的工程项目于2008年6月1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上述工程价款经余姚市工程某设项目造价和审计中心审核并经两被告确认为13880518元。此外,两被告应支某某告塔吊桩工程款365032元,扣除原告应支付两被告的因桩基工程引起基础加固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229192元及原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两被告4%的管某某447967元和代付税费435600元,两被告应支某某告工程款为13132791元。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仅支付10800000元,尚余2332791元至今未付,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工程款2332791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向本院提交了伊某国际a组团兰江某某配套地库桩基分包合同和伊某国际a组团围护桩分包合同各一份。经本院审查,上述合同中均约定了履行分包合同中发生争议双方某调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将争议提交绍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股××团股××司的起诉。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股××团股××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浩梁代理审判员 顾宏斐代理审判员 李学刚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赵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