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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临罗民一初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于红梅与张国强、河南省周口市华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红梅,张国强,河南省周口市华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临罗民一初字第1824号原告于红梅,女,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张国强,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河南省周口市华泰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红梅与被告张国强、河南省周口市华泰物流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红梅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国强驾驶的豫P×××××(豫P×××××)号重型半挂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国强驾驶的豫P×××××(豫P×××××)号重型半挂车一辆或价值10万元的财产(张国强或河南省周口市华泰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10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爱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