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484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徐磊。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