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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余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余姚市××××外贸纸箱有限公司、余姚市××××外贸纸箱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与王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姚市××××外贸纸箱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余保字第57号申请人:余姚市××××外贸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村。被申请人:王某某。申请人余姚市××××外贸纸箱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开办的余姚市远景包装用品厂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开办的余姚市远景包装用品厂的银行存款22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元行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铭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