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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台辖终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浙江××园林实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园林实业有限公司,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台辖终字第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上诉人浙江××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环县人民法院(2010)台玉商初字第13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欠条不等于书面合同,且对欠条的真实性和效力都表示质疑;双方当事人未签订过任何形式的书面合同,因此双方之间属于口头购销合同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案不应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虽质疑欠条的真实性和效力,但从其提交的收条、华夏银行电汇凭证、苗木基地销售月报等证据来看,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黄泥买卖关系,故本案应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并无签订书面合同,属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案不应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行使管辖权。原审被告住所地在杭州市江干区,故本案应移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玉环县人民法院(2010)台玉商初字第130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梅海波审 判 员 金立友审 判 员 罗武勇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