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淳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叶世峰与淳安县文昌镇下潘村村民委员会、方其林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世峰,淳安县文昌镇下潘村村民委员会,方其林,淳安县公路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淳民初字第167号原告:叶世峰。委托代理人:胡林娟。被告:淳安县文昌镇下潘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大文。委托代理人:吴文书。被告:方其林。委托代理人:余建友。被告:淳安县公路段。法定代表人:余永安。委托代理人:胡建中。委托代理人:俞舟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世峰诉被告淳安县文昌镇下潘村村民委员会、方其林、淳安县公路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叶世峰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世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世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叶世峰负担。审 判 长  唐 高审 判 员  徐卫平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沁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