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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周荣相与蔡普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荣相;蔡普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733号原告:周荣相。被告:蔡普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荣相与被告蔡普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荣相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普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荣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爱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鸥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