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临於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翁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翁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临於民初字第104号原告朱某某。被告翁某某。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翁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陶祖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15日、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被告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同年7月15日,本院再次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某诉称,2010年4月22日下午2时20分许,原告将拖拉机开经苗某某在建房旁边机耕路停进车库时,把被告刚挖好的地基压坏了,当时被告不讲理,动手将原告从拖拉机驾驶室拉下来并推原告,造成原告头部外伤,颈部挫伤。当日,原告就送於潜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於潜派出所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现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我所花医疗费4145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至于其他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不要求被告承担了。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临安市於潜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一份、住院病历一组,用以证明原告的伤势及治疗情况。2、医疗诊断证明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住院天数及出院后需休息一周的事实。3、收费收据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共花去医疗费4145.04元的事实。4、治安调解协议书一份,用以证明於潜派出所曾组织双方调解的事实。被告翁某某辩称,原告头部及颈部的伤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因为被告仅向原告实施了推拉行为,而且推拉的部位是原告的上臂。依据法医鉴定,原告的伤是陈旧性伤害,并非被告所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但向本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的调查材料。本院依据被告申请向临安市公安局於潜派出所调取了公安机关对翁某某、朱某某、罗某某、黄某某、苗某某、陆某生的询问笔录,并交双方质证。对原告的证据被告质证以及本院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的证据4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的证据1、证据2、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住院期间及治疗情况原告并没有说起过,其不清楚。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1、证据2、证据3是医疗机构出具的,且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该三份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原、被告质证时均称没有异议,故对该六份询问笔录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双发在庭审中的陈述和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0年4月22日,被告在帮其舅舅苗某某建房挖地基。下午14时20分许,原告将自己的拖拉机开到车库时,压坏了被告挖好的地基,被告遂要求原告将压坏的地基清理好,并动手将坐在驾驶室的原告拉下,并推原告。当天,原告前往临安市於潜人民医院就诊,并住院7天,共花去医疗费4145.04元。2010年5月14日,经临安市公安局於潜派出所调解无效,原告遂于同年5月24日诉讼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计人民币5409.6元。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4145元。本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本案中,因原告拖拉机压坏了被告挖好的地基,被告即推拉原告,且从医疗机构的诊断看,原告头部、颈部有伤。被告辩称原告的伤是陈旧性伤,与其没有因果关系,但是其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且庭审中本院向其释明举证责任在被告以及举证不利的后果,被告也当庭表示申请鉴定,但是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被告并没有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放弃了鉴定,因此,本院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原告在庭审中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行使处分权,也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翁某某赔偿原告朱某某医疗费人民币3316元,款限被告翁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80元,被告翁某某负担1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为工行湖滨分理处,帐号为12×××68)。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陶祖法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忠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