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吴商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湖州众志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众志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商初字第444号原告:湖州众志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东门十五里牌318国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吴建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学民,浙江家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芳,浙江家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富田家园6幢2单元。法定代表人:沈黎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众志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州众志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州众志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州众志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243元,减半收取4622元,由湖州众志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费为民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