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茅民二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姜永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永清,张林利,刘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茅民二初字第163号原告姜永清。被告张林利,男,汉族,1963年10月1日生,住十堰市茅箭区柳林路102号1单元502号。被告刘敏,女,汉族,1970年4月2日生,住十堰市茅箭区柳林路102号1单元5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永清与被告张林利、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永清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林利、刘敏价值172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姜永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张林利、刘敏价值172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二、对李作保提供担保的房屋(十堰房产证茅箭区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忠勇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