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骆某与朱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朱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骆某。被告朱某。原告骆某与被告朱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某、被告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骆某诉称,××××年××月××日,其与被告朱某在金华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7月7日生下儿子朱某某。2007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朱某协议离婚,约定被告每月承担儿子抚养费800元,共计163200元,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交付当年的抚养费9600元。若有一次(年)逾期未付,则被告应当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全部未支付的抚养费。现被告仅仅支付了2008年度的抚养费9600元及2009年前2个月的抚养费1600元,其余未按约支付。要求:1.判令被告朱某支付原告抚养费152000元,医疗费1677.07元,教育费8180元,共计161857.0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朱某辩称,原告是以什么身份来起诉的,如果以儿子的名义来起诉,原告是什么身份。教育费在离婚协议上没有约定,教育费和医疗费已经包括在抚养费里面了。原告未经商量在幼儿园把儿子的姓改掉,被告去探视儿子不给方便,如果原告履行义务,被告该承担的责任会承担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6年7月7日生儿子朱某某,2007年12月28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约定儿子朱某某由原告抚养教育至能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支付给原告儿子的抚养费每月800元,每年为9600元,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交付当年的抚养费。若有一次(年)逾期未付,则被告应当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全部未支付的抚养费等内容。2009年4月起,被告未支付抚养费。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共同义务,对于离婚协议约定抚养子女的义务,应按约履行。离婚协议对医疗费、教育费未另有约定,应视为已包含在抚养费中,按照协议被告未支付的抚养费为151200元,对原告的该项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给原告骆某儿子朱某某的抚养费1512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伟平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