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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湖商终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姚根法与闻欢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闻欢林,姚根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湖商终字第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闻欢林,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仁和镇洛阳村田头村自然村**号。委托代理人:贾乔松,杭州市塘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根法,汉族,住德清县武康镇祥和小区*幢***室。委托代理人:叶青,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文涛,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闻欢林因与被上诉人姚根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德清县人民法院(2010)湖德商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 判 员 X X  含  担 任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陈静和沙季超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陈蓉担任记录。在审理期间,上诉人闻欢林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闻欢林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闻欢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闻欢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XX含代理审判员陈静代理审判员沙季超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陈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