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朋昌与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刘官屯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朋昌,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刘官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2号原告刘朋昌。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刘官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刘官屯村。法定代表人刘洪斌,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朋昌与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刘官屯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朋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李云飞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倩倩(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