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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嵩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某、湖北××宝粮油股××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某;湖北××宝粮油股××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嵩民初字第74号原告:王某。被告:朱某某。被告:湖北××宝粮油股××司。市××区××镇。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本院审理原告王某与朱某某、湖北××宝粮油股××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诉讼费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俞奇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朱飞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