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永刚与中国惠普有限公司、绍兴万业计算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刚,中国惠普有限公司,绍兴万业计算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569号原告周永刚,端镇新河村40号。被告中国惠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2号中国惠普大厦。被告绍兴万业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颐高数码广场(华丰广场)a1001号。法定代表人祝金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刚诉被告中国惠普有限公司、绍兴万业计算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周永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