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杨军与施仁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施仁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367号原告:杨军,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施仁义,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诉被告施仁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军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车建国审 判 员 陈忠弟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佩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