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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杨军与施仁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施仁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367号原告:杨军,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施仁义,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诉被告施仁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军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车建国审 判 员  陈忠弟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佩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