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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仙商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张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仙商初字第261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张某。被告:李某某。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李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2008年3月2日,被告李某某通过被告张某向原告周某某借款55000元,当日,被告李某某出具给被告张某借条1份,同日,被告张某出具给原告周某某借条1份,载明借款金额55000元,并承诺借款后5日内还清,如逾期,则按每日五分利计算利息,落款时间为“2008年3月4日”。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张某归还原告周某某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张某、李某某未予答辩。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张某与原告周某某之间的借贷行为,并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与本院审理的另案[(2010)台仙商初字第262号]被告李再堂出具给原告周某某借条的行为相关联,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福弟代理审判员  陈爱菊人民陪审员  蒋朝旺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吕美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