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辽0202民初414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20-07-23

案件名称

大连中材环保有限公司与大连富莱特钢格板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中材环保有限公司;大连富莱特钢格板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2民初4143号原告:大连中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沙包村商务大厦八楼810。法定代表人:夏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康铁明,该公司员工。被告:大连富莱特钢格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石河街道北海村。法定代表人:毛作军。本院受理原告大连中材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富莱特钢格板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中材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大连中材环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陆绍宇审判员  原博侠审判员  迟 橙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渐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