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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商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巨轮与宁波百富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巨轮,宁波百富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493号原告:周巨轮,0106195506283239),汉族,宁波百富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张家港市乐余镇庆丰村第十七组101号,现住上海市徐汇区淮海西路343号鑫城苑j座1701室。委托代理人:胡海云,上海市世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洪君,上海市世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百富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9600981-9)。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石矸街道冯家村。法定代表人:陈杉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娇英,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巨轮与被告宁波百富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巨轮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巨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周巨轮负担。审 判 员 张宝琴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杨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