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黄明儿与赵林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儿,赵林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141号原告:黄明儿,女,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委托代理人:曹顺元,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林煊,男,约44岁,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儿诉被告赵林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9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叶黎婷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铃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