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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黄明儿与赵林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儿,赵林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141号原告:黄明儿,女,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委托代理人:曹顺元,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林煊,男,约44岁,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儿诉被告赵林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9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叶黎婷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铃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