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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民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衢州××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衢州××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衢州××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民保字第34号申请人:衢州××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进出口加工园区永××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申请人:王某某。申请人衢州××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所有的皖559**号货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衢州××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所有的皖559**号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仁昌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新燕 百度搜索“”